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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稅務執法監察

第壹條 為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規範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治稅和廉政建設,推動全省國稅系統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效能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執法監察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執法監察,是指稅務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紀檢監察職能,依法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稅務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執法偏差的活動。

第三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堅持依法公開、依靠群眾的原則,堅持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註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堅持教育懲處與整改建制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範圍與內容

第四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範圍:

(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的行為;

(二)執行財經制度的行為;

(三)執行廉政制度的行為;

(四)執行人事制度的行為;

(五)與稅收工作有關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內容:

稅務執法監察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針對問題多發的環節和部位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壹)圍繞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對基層征收單位及其稅務人員工作職責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註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貨運發票、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進項抵扣的管理和審核比對;

3、稅款征收入庫情況;

4、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政策的執行情況;

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

6、稅務稽查行為;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8、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

9、執行代征代扣手續費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10、其他與稅收執法權有關的情況。

(二)圍繞行政管理權的運行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對《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2、結合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貫徹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監督檢查;

3、深化財務管理改革,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財務管理機制;

4、對基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5、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規範政府采購程序,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協作、運轉協調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6、對《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7、其他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方式與方法

第六條 稅務執法監察分為綜合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日常執法監察:

(壹)綜合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專項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日常執法監察。是指有計劃地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領導交辦的事項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監察機構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稅務執法監察事項:

(壹)根據上級監察機構、本局和當地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本局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稅務執法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稅務執法方面的舉報和信訪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六)根據領導交辦的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第八條 監察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獨立開展工作,也可以抽調人員或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執法監察,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或者專門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在執法監察中可采取問卷調查、進行座談、實地檢查、查閱資料、數據分析、組織評議、明查暗訪等多種方法。

第四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稅務監察機構的領導下進行,由省、市、縣稅務執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稅務機關其他職能機構及個人的幹預。

第十條 開展稅務執法監察要嚴格依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在開展工作要做到三級互動、各有側重、上下配合、整體推進。

(壹)各縣(市、區)局是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主體,采取規定與自選項目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除完成上級規定的執法監察項目外,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上級機關每年明確的執法監察重點內容,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確定本級年度執法監察項目,5年內對所涉及到的執法監察項目檢查完壹遍;

(二)各市局要發揮在稅務執法監察工作中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開展2--3項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外,還要按照檢查面不少於1/3的比例,加強對各縣(市、區)局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

(三)省局要重點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加強對各級工作開展情況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各類報表和材料的上報工作,要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

(壹)各縣(市、區)稅務監察機構要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計劃、立項項目,每半年報送壹次執法監察報表,及時反饋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底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二)各市局要在匯總梳理的基礎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立項項目和下級立項項目匯總表,分別於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報送上、下半年的《稅務執法監察情況統計表》,11月30日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第五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職權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機構應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監察機構的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稅務執法監察,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監察機構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執法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記錄、照相、錄像或復制。

第十七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 監察機構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或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紀律的行政行為,有權責令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停止該行為。對拒不執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批準後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監察機構有權對執法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執法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有創新或取得顯著成績的,監察機構有權提出提請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壹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監察機構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機構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壹經查實,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從年底開始,對各市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組織檢查考核。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查看檔案和實地抽查縣(市、區)局相結合的方法,壹般抽查2--4個縣(市、區)局。考核實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績x40%+縣局平均成績x60%=市局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確定考核成績(考核表見附件)。各市局可參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應的考核方案和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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