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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壹案雙查制度 壹案雙查暫行辦法

“壹案雙查”制度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時,既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又要查清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責任範圍及責任。

通俗易懂的講:就是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也要追究當事人領導的責任。

紀委“壹案雙查”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充分發揮案件檢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作用,進壹步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進公司兩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據《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壹案雙查”是指公司紀委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對發案單位領導班子或領導幹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壹案雙查”),既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又要查清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責任範圍及責任。

第三條 在案件調查中,發現發案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進行“壹案雙查”:

(壹)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紀政紀重處分以上(含黨紀政紀重處分)的,或者發生窩串案的,或者1年內發生2起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或者連續2年發生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四條 公司黨委和紀委也可根據了解和掌握的有關情況,直接要求進行“壹案雙查”。

第五條 “壹案雙查”的主要對象是發案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以及對發案具體崗位和人員負有黨風廉政建設“壹崗雙責”責任的分管領導。

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要檢查發案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履行責任制的情況。

單位內設部門或者職責範圍內管轄的下屬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要檢查負有黨風廉政建設“壹崗雙責”責任的分管領導履行責任制的情況。

第六條 案件調查組在案件調查時應當註意發現發案單位及領導幹部是否存在第三條所列情形或有關線索,由案件檢查室在移送審理前向黨風政風監督室提出是否啟動“壹案雙查”建議,黨風政風監督室牽頭組織會商,提出是否進行“壹案雙查”的意見,經分管黨風政風的領導審核同意後,報公司紀委常委會審定。

第七條 調查核實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工作職責,對責任追究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壹案雙查”由黨風政風監督室牽頭組織實施,必要時,請黨委工作部參與調查。

第八條 “壹案雙查”主要圍繞案件調查核實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責任情形和第五條所列檢查對象進行。

第九條 “壹案雙查”的時間範圍壹般為主要案情發生前壹年度至立案調查期間。必要時可自主要案情發生前兩年度開始檢查。

(壹)主要案情發生前時段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1、 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負總責情況:包括傳達學習上級關於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會議、重大部署情況,組織研究本地本部門反腐倡廉建設重大事項情況,組織研究並明確班子成員“壹崗雙責”責任分工情況,加強對班子成員落實“壹崗雙責”責任進行監督檢查情況,采取措施加強對班子成員進行教育情況,對班子成員苗頭性問題發現和糾正情況,支持紀檢監察組織履行職責的情況等。

2、 分管領導履行“壹崗雙責”責任情況:包括對分管範圍內的黨員幹部進行教育管理情況,對分管範圍內業務工作加強規範管理、防範廉政風險情況等。

(二)主要案情發生後至案件初核前時段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檢查對象是否發現涉案當事人相關違紀違法事實或有關線索、是否收到群眾涉及案情的舉報或反映、是否在調查處理其他案件(或信訪件,含上級交辦)時發現有關線索,以及調查、處理、糾正等情況;是否存在消極漠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縱容等問題。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調查時段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檢查對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調查工作的情況,是否存在敷衍應付或者幹擾、阻礙、破壞初核和調查工作的問題。

第十條 “壹案雙查”應參照《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壹條 檢查結束後,案件調查組要將“壹案雙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的書面報告與案件調查資料壹並移送審理。“壹案雙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檢查的基本情況、結論以及是否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依據、處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根據檢查結果,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同違紀案件處理意見壹並報公司紀委常委會研究。確需進行責任追究的按照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協調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對責任追究案件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暫行辦法的第壹責任人,公司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暫行辦法,組織人事及有關部門配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紀委、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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