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收入即暫估入賬。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
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固定資產暫估的要求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
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第七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當存在下列情況之壹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壹)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並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之規定,就會計核算的角度而言,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
若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並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即可以並且應當按照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並提取折舊,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因此對該固定資產按暫估價值提取折舊是符合財務會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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