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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是什麽,具體舉例?

不知道就別亂說

(1)森工企業

政策依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十五”期間利用“三剩”和次小木柴生產加工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對企業以三廢和二等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稅務機關在2005年6月5438+2月31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如果沒有單獨核算或無法準確核算,則不適用立即提取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三下腳料和次小薪材生產加工出口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2號)。

(二)再生瀝青混凝土和水泥制品

政策依據:自2001 1 1起,以下貨物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①在原材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②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98號)。

(3)生活垃圾發電

政策依據:從2001 1 1起,以下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城市生活垃圾發電。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98號)。

(4)社會福利企業

政策基礎:

(1)福利企業從1994起,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其生產、銷售商品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福利企業的減免稅,由稅務機關征稅後辦理。即福利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如實申報,填寫稅單,匯繳入庫。稅務機關應填寫收入退還表,將所收稅款退還給納稅企業。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3]076號。

(4)返還方式: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次納稅期限屆滿後10日內如實申報納稅,並填寫稅票繳納稅款,縣級稅務機關填寫《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的稅款全部返還給納稅企業。

⑤對“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但未達到50%的社會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所列項目外,可部分或全部返還,以照顧已征收的增值稅,具體比例可控制在不虧損的範圍內。返還方式為:企業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155號。

⑥福利企業生產和銷售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得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具體是指煙、酒、酒、化妝品、護膚品、貴重珠寶玉石、鞭炮煙花、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汽車。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編號》。[1993]076.

⑦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民間福利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6%的稅率返還已繳納的稅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No。[1994]155.

(8)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和《關於民辦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55號]規定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起執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35號。

(5)軟件產品

政策基礎: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國產化改造後的進口軟件進行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進行重新設計、改進和改造,不包括那些經過漢字處理後簡單出售的軟件。

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或銷售給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

(二)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屬於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可以按照4%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不同的稅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的軟件產品,應單獨核算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者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4)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和配件、備件,可不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外商投資項目免稅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免稅進口貨物目錄》所列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同時銷售其他貨物,難以單獨計算該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的實際成本或者銷售收入的比例確定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6)集成電路產品

政策基礎: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對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工藝將電氣元件集成在單個半導體晶片和陶瓷基板上,並封裝在壹個外殼內以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矽片是壹種單晶半導體矽。

(2)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不適用於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或銷售給出口企業的集成電路產品。

③向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進口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所列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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