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通過政府接受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等處置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出讓收入;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資金。第三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規劃、房產、財政、國資管理、環保、水利、交通、工商、稅務、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投資來源是市本級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是區、縣(市)級的或者主要是區、縣(市)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區、縣(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
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代建、咨詢服務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第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所需經費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投資審批情況以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結果抄送同級審計機關。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任務,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及其調整情況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類別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績效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類別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項目概算以及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
(三)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結算書、施工圖、工程計量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有關會議紀要等;
(四)銀行開戶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資料;
(五)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報送的資料;
(二)竣工驗收資料;
(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以及結算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必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逐步推行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績效審計。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績效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報送的資料;
(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三)項目造價控制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采購技術、設備的文件和資料;
(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預期目標評估文件資料;
(六)與績效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