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的權限: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5、提請協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7、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8、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9、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局主要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 、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轄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七、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八、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九、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十、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壹、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二、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