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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壹般納稅人的流程

第壹步,提出壹般納稅人申請報告

納稅人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壹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第二步,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納稅人在提出申請報告時,應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的營業執照;

(2)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書等資料;

(3)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以及會計人員的會計證;

(4)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是分支機構的,在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時,除提供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總機構為壹般納稅人的證明。

第三步,主管國稅機關對申請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的申請報告後,對有關申請資料、證件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是否齊備,內容是否屬實。如發現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實或證件不齊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並將納稅人的所有申請資料、證件退還給納稅人;如經審核資料、證件齊全屬實的,應發給申請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第四步,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納稅人在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後,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寫;

第五步,對認定表進行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後,如果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應按規定的權限逐級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是其他納稅人的,報縣、市國稅機關審批;

第六步,資格認定

主管國稅機關在接到上級國稅機關的批件後,對批準為壹般納稅人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的首頁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也可發給專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確認專章。同時將簽署意見後的申請表1份退給申請人;

法律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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