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嚴麗梅報道:近日有個別媒體報道稱,7月1日之後到商場購物開發票時,不能再開“食品”、“日用品”之類的大類項目的發票,而必須按購買明細如實填寫發票。這個說法是否靠譜?昨日,羊城晚報記者從稅務部門了解到,這是對國家稅務總局5月份發布的“2017年第16號公告”並不準確的解讀,在16號公告中,並沒有這種說法。
“如實開具發票”早有明文規定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這些被統稱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提供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而開票方在開票時必須填寫這些信息。
該公告還明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如,企業如果在商場壹次性購進500元的商品,其中只有200元是辦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麽,開具辦公文具發票時,只能開200元,而不能開500元。
對於16號公告,有業內人士稱之為“史上最嚴發票新規”,但廣州市國稅局有關人士向羊城晚報記者介紹,其實在《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對開具發票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要如實開具發票等都有明文規定,這次只不過是再次強調和明確,針對的是營改增之後發票抵扣鏈條問題、發票報銷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