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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壹投資基金會計

事件名稱

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壹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報告

應用條件

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令第39號10)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並已完成備案和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可選擇按照單個投資基金或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整體年收益兩種方式中的壹種方式核算其個人合夥人。上述合夥創業投資企業選擇以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將其核算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設置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

《關於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9]8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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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號

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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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壹投資基金核算方法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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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處理組織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免費

處理時間

立即結算

聯系號碼

(021)12366

處理過程

預扣代理的註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也可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創業投資企業選擇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令10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完成備案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會計備案;未按要求備案的,視為選擇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年收入進行整體核算。

4.單個投資基金的核算是指單個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的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和分紅,按照以下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1)股權轉讓收益。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收入,按照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個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按照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損益差額計算。余額大於等於零的,確認為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若余額小於零,則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按零計算,不能跨年度結轉。個人合夥人按照其在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中所占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創業投資企業於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收入。單個投資基金的分紅收益,應當從被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益和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中全額計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從基金中分得的股息收入計算其應納稅額,創業投資企業每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除上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外,單只投資基金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績效報酬等,在核算時不得扣除。

5.單壹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於計算創業投資企業單個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6.創業投資企業選擇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對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整體計算年收入的,其個人合夥人從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按照“營業收入”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創投企業選擇按照單個投資基金計算或者按照創投企業整體年收入計算後,3年內不能更改。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會計核算方法,3年後需要調整的,應當在3年後的次年1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

8.按規定選擇單個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辦理股權轉讓所得扣繳年度申報時,應於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單個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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