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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銷售辦公樓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該生產企業銷售舊辦公樓取得銷售收入,屬於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該生產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2009年銷售壹棟8年前建造的辦公樓,取得銷售收入1800萬元。該辦公樓原值1050萬元,已計提折舊600萬元。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該辦公樓的重置成本為2100萬元,成新度折扣率為5成,銷售時繳納各種稅費***計108萬元。該生產企業銷售辦公樓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生產企業舊房的扣除項目金額為:

舊房評估價+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2100×50%+108+0(假設)=1158(萬元);

增值額=收入-扣除項目金額=1800-1158=642(萬元);

增值率=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642/1158=55%;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642×40%-1158×5%=19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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