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按照下列規定享受增值稅免抵退稅。
(壹)免稅、退稅措施。對出口自產貨物並視同自產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生產企業,以及出口非自產貨物的上市生產企業,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在應交增值稅(不含實行即征即退、先征後返政策的應交增值稅)中抵扣,未繳納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措施。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或其他沒有生產能力出口貨物和勞務的單位,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擴展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四條。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和服務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出口發票(出口專用發票)、購買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其他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
(壹)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和服務(原材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實際離岸價格。實際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實。
(二)生產企業加工的轉口貨物退(免)稅計稅依據,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扣除出口貨物所含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確定。
本通知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監管的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從境外和特殊區域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處購買的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並經海關加工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企業處購買並經海關加工的進口料件。
(三)生產企業對免稅原材料加工後出口的貨物,不含進項稅額的計稅依據,按照離岸價格從出口貨物中扣除免稅原材料在國內采購的數量確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除外)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
(五)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
外貿企業應當將用於加工修理修配的原材料(海關保稅加工的進口料件除外)以固定價格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當將原材料成本計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並開具發票。
(六)未抵扣出口進項稅的舊設備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按以下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舊設備固定資產凈值÷舊設備原值。
二手設備固定資產凈值=二手設備原值-二手設備累計折舊。
本通知所稱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七)免稅貨物貿易企業銷售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
(八)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銷售機電產品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者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
(九)生產企業向海洋油氣開采企業銷售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的增值稅退(免)稅依據為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10)輸入特殊區域水、電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即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作為買方購買的水(含蒸汽)、電、氣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