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系統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營業稅、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征收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滯納金、滯納金和罰款由中央稅征收。
地方稅務局系統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含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重疊,簡化征收程序,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征收某些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