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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務員和國家公務員待遇有什麽不同嗎?

壹、工資待遇

l、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含試用期未滿人員)中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間按照國家機關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應及時予以任職定級,叫確定相應的職務和級別工資。

2、非直接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如原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身份),其工資待遇按照省人事廳蘇人四(1995)8號文中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工資待遇。如原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人員,其試用期工資待遇根據錄用時明確的報考職位,分別按辦事員、科員職務,比照本單位同條件人員確定相應的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原則上應略低於同條件人員。掌握上,按同職務在職人員低壹檔工資確定,但不低於本人學歷定級工資。試用期滿,按錄用後正式任命的職務和確定的級別,從期滿的下月起,再比照本單位同條件的人員重新理順其工資關系。

二、其它有關待遇

l、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同樣發給省、市規定的基礎津貼、綜合補貼、午餐出差補貼、醫貼及其它補貼。職務崗位津貼按試用期標準執行,期滿後再比照本單位同條件的人員重新確定其標準。

2、按照規定發放的考核獎、目標獎,根據本人年度考核結果予以確定。

3、特殊行業的崗位津貼(公安、政法幹警津貼、紀檢監察辦案津貼、信訪津貼等)根據本人是否在崗等確定發放金額;試用期內不享受本單位節編獎,期滿後可全額發放。

4、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不享受公休假、探親假等待遇,待試用期滿後按規定執行。

壹、從概念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各項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什麽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二、從考試性質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屬於招聘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壹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

地方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聘考試兩種,例如北京市的公務員考試就是壹種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北京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采用的是招聘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

三、從招考對象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

各省市對參加考試的應屆生的生源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公務員考試的招考公告中對外地生源的規定是”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取得留京資格的大學本科以上外地生源應屆畢業生”;上海市規定報考者應為”上海高等院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高校(含已劃轉地方的高校),或列入‘211工程’建設的地方高校的本科以上的優秀畢業生”;廣東的要求比較寬”普通高、中等院校2003年應屆畢業生(非廣東生源(戶籍)報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

四、從考試科目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公***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壹)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壹般都分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考的是《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基礎知識》;上海和廣東考《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浙江省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地進行復習。

五、從考試時間來說

從2002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將固定下來:報名時間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壹個星期六,考試時間則固定在每年12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壹些變動,壹些省份壹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此外,政府還會組織壹些選調幹部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除了省裏的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壹些零散的考試。

報考各類公務員考試不受什麽次數限制,只要時間上不沖突,妳可以參加多次公務員考試: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學校所在地的公務員考試、生源地的公務員考試,還有壹些對生源沒有限制(像廣東)的省份、城市的公務員考試,只要是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都可以參加,所以,考公務員這條路還是很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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