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
可以肯定的是,盡管政府工作需要各種各樣的專業知識,綜合管理的公務員在許多專業資格的人員,工作在這個領域工作的研究、政策,有著豐富的知識,經驗和成果,但工人們仍屬於行政工作的權威,因此,公務員不是專業技術。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專業技術職務的本質特征是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務,為公***行政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行政執法中的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階層相比,行政執法階層只具有執法權,而不具有解釋權,在糾紛發生時不具有裁決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範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範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擴展資料:
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壹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1、這個職位是基於“事”,而不是人。首先是職位,然後是相應的公務員。當合適的公務員缺乏時,就會出現職位空缺。
2、職位數量有限,其數量是由組織的職能、工作量、資金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確定的員額數目構成本組織結構的建立。
3、頭寸相對穩定。同樣的職能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履行,並不因公務員的離開或保留而改變。
4、職位必須按照壹定的標準確定,包括職稱、工作內容、具體職責、任職資格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根據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將其劃分為職位、組、職等;不同級別的職位將根據職責程度、工作難度和所要求的資格分為不同級別。在等級劃分的基礎上進行職級排列,使不同職級的崗位按照責任程度進行排序。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