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7)建築服務。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本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舊建築項目是指:
(1)2016年4月30日前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
(2)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擴展數據:
建築安全稅,全稱建築營業稅。壹種營業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建築勞務的營業額征收的流轉稅。這裏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等工程作業。
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服務)的,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動力等成本,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成本。這裏強調壹下,只有施工方提供的設備價格不計入應稅營業額。
建築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總承包額減去支付給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無論建築、修繕、裝飾等工程作業如何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動力等材料的價格。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其中安裝設備價值計入安裝工程產值,營業額計入設備價格。
自建自銷的,對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和銷售不動產分別征收營業稅。自建活動的營業額和單位向他人捐贈不動產的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順序核定。
(1)建築
建築,是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包括安裝或加裝與建築物相連接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
(2)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學實驗設備等各種設備的組裝和安裝,包括與設備連接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安裝以及已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
(3)修理
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加固、維護和改善,以恢復其原有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壽命的工程工作。
(4)裝飾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其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除上述工程作業以外的各類工程作業,如電信工程、水利工程、築路、疏浚、鉆探(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建安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