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要求
1.自2015 10 1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定合夥人可扣除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70%。
2.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出資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出資額和法人合夥人對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政策分析
中國境內的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是介於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壹種企業。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並存的結構非常適合風險投資家各方的需要。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作為資本出資人,享有合夥企業的收益,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壹樣,只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為鼓勵投資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企業,從2013起,蘇州工業園區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24個月),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其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後來推廣到中關村、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綿陽科技城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鑒於有限合夥企業在大眾創業中的特殊作用,本次文件財稅[2015] 116將上述投資抵扣優惠政策擴展至全國。
本辦法所稱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08〕172號)、《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國科發〔2008〕362號)的規定外,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從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無論是否為24個月)。中小企業在此期限內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二。技術轉讓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要求
1.自2015 10 1起,全國範圍內居民企業轉讓其非獨家許可權五年以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計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居民企業年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政策分析
這項優惠政策原於10月2013至1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施,2015至1擴大到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本規定自2015 10 1起全國適用。
企業所得稅法對技術轉讓給予稅收減免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明確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範圍:技術轉讓是指轉讓居民企業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新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