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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票沒有銀行和銀行賬號可以嗎?

不需要開戶行和銀行賬號就可以獲得普通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增值稅普通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沒有強制性要求。根據《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第壹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關規定:

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列號、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壹致。按發票聯次分為兩聯名和五聯名,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二聯是發票的復印件,買方作為記賬憑證。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求,在基本聯之後增加了三個附加聯,即五個附加聯,供企業選擇使用。

2.兩份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用防偽紙印制。編碼采用特殊防偽油墨印刷,數字字體為特殊字體。每個環節的顏色有藍色、橙色、綠藍色、黃綠色、紫紅色。

3.所有納入“壹機多票”系統(含試開)的壹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使用全國統壹的增值稅壹般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壹般納稅人購買未使用的舊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期返還或者退還;經稅務機關批準,為避免庫存發票的浪費,壹般納稅人可暫緩執行“壹機多票”制度,但最遲不得晚於2005年底。

4.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5、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壹機多票”系統的試點工作,切實做好新舊普通發票的銜接工作。把握形勢,統籌布局,合理安排。確保“壹機多票”制度的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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