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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的依據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建築施工企業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內容

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壹條第七項第1點規定: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二、alink^^3^^alink文件附件2第壹條第七項第2點規定: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三、alink^^3^^alink文件附件2第壹條第七項第3點規定: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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