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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壹定要交壹年嗎?

十三薪不壹定是壹整年。壹般情況下,“13工資”就是年底雙薪。每年的12月,用人單位多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實行“雙薪制”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多支付其職工壹個月的工資);個人因此而獲得的“雙薪”,應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和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3的工資通常是指工作壹年後可以拿到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壹般情況下,“13工資”就是年底雙薪。每年的12月,用人單位會多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有的公司在工期達到12月的時候會支付員工13的工資。比如月工資3000元,工期到12個月,第13個月工資6000元。如果年底發13新公司,則按照13工資和12工作月的公式計算。月薪3000元,到年底妳工作了3個月,所以年底發的工資這個月是3000元。機構成為正式會員不滿壹年的,不享受13個月的工資。十三個月的工資,其實就是前壹年考核合格後發的工資。有試用期的第壹年,不參加單位考核,所以沒有第十三個月的工資。

支付“13薪資”是用人單位吸引人才的有效措施。這是員工的壹種福利待遇。還有壹些公司以65438+2月為壹輪,在員工工期達到12個月時支付13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實行“雙薪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向職工多支付壹個月工資)後,個人取得的“雙薪”應分別計為壹個月工資和工資收入。

除了每年12個月的正常月薪,所謂的第十三個月工資作為年終獎或者其他激勵措施發放。這是各單位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自行確定的,法律不會對此做出強制性規定,因為這屬於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足額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復》(國〔2002〕629號)規定,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予扣除,全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但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工資收入不足5000元(北京地區)的,應將“雙薪”收入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年終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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