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環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壹步作出細化,所稱農業,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這裏的農產品,指初級農產品。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的種植、收割、飼養、捕撈等;自產自銷是自己生產,並且用於自己銷售的壹種行為,而對於通過收購、生產並加工出售的農業產品,則不在免稅的行列。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免稅的農業產品必須是初級農業產品,即只是通過簡單的曬幹、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農業產品。
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本規定所稱農業產品必須是“本社成員生產的”,否則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二、流通環節:
1.財稅2001113號 第壹條第四款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2.財稅201113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具體規定:
①.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③.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
④.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
3.財稅201275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具體規定:
①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②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③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④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上述兩個文件均強調分別核算。納稅人既銷售蔬菜、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購進環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財稅201275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二、所得稅
壹、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對企業從事蔬菜、薯類、油料、豆類、糖料、水果和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進壹步拓寬了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範圍,有力地保障了鮮活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惠及廣大城鄉居民。
“公司+農戶”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明確,“公司+農戶”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壹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號)
執行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起執行。
三、其他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其他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8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文件將農產品流通環節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菜籃子稅收優惠提供了載體。
滿意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