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現金折扣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可稅前扣除。
銷售折讓:壹般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的折讓,稅法承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折讓額。
商業折扣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在銷售折扣的情況下,企業銷售收入入賬金額應按扣除銷售折扣以後的實際銷售金額加以確認,即以全部銷售凈額除稅後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全部銷售凈額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以應收賬款與產品銷售收入二者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商業折扣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千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於銷售折扣,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稅法中認可的銷售折扣僅指銷售折扣與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註明的情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1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的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