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又稱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律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就稅務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它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也是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收管理的重要制度。
納稅申報需要的資料如下: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的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應退項目和稅款、應減免的稅目和稅款、應代扣代繳、應代收代繳的稅款、納稅期限、延期繳納稅款和欠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8.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