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作為出資的財產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既是壹種投資行為,也是壹種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置行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區分不同的非貨幣性資產。
需要註意的是,壹家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另壹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權,不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業務。對於這種業務,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不涉及溢價或涉及溢價金額較小(壹般來說,溢價占資產交換總額的比例低於25%)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會計處理。溢價超過《會計準則第7號》標準的(壹般來說,溢價占交換資產總額的25%以上),按照壹般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實物投資情況下投資者的稅收待遇
1.增值稅附加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因此,股東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入股的,應當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同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資產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變更對外投資不動產,取得股權作為對價,應按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0號(2016)第壹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銷售收入應當按照國稅函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下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同時,財稅116號第二條明確,企業不負責。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不動產投資入股的收益應當以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
同時,財稅[2014]116號文第壹條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統壹分期遞延。因此,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延期五年繳納,這也是對投資入股時不產生現金流入的企業的稅收優惠。
實物投資常見,如機器設備、不動產等固定資產投資。以上簡單介紹了這種投資形式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實際操作中,實物投資涉及的問題和細節比較多,壹定要咨詢專業人士。好了,看了上面關於實物投資如何做會計處理的解釋,妳對實物投資有框架性的認識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