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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過的商品可以申請退稅

使用過的商品不可以申請退稅。

已經使用過的商品是不可以退稅的,也就是說餐飲、酒店是不可以的。到任何壹家參與退稅計劃的零售店購物,只有消費達到 100 新元以上方可享有退稅,退稅款項中將扣除退稅服務的手續費。所以到手的大約是消費的3%-5%。

外籍人員在跨境購買海外商品時,無論是線上跨境海淘還是線下出國購買,商品價格都包含了境外增值稅,根據相關規定,只要在境外沒有開封使用,是不需要支付他國對本國公民征收的增值稅費,故可享受退稅。這裏的退稅,“退”的是境外“增值稅”。

換言之,所有商品的價格已經涵蓋了“增值稅”,購買商品其實就是壹種繳稅行為。而上文提到的被稅的“稅”則是關稅,稅種不壹樣實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全球有包括歐盟主要成員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中國臺灣等在內的4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購物退稅政策。

常見退稅方式如下:

(1)海外機場退稅:這是最常見的退稅方式,旅遊客在支持退稅的國家裏購買了商品,離境回國時就可在機場辦理退稅手續。旅遊客需提供購物小票、退稅單、護(照)、海關印章到機場退稅專櫃辦理,但在整個過程中卻阻礙連連,很多遊客因時間有限、單據丟失、語言障礙、不熟悉辦理流程等被迫放棄退稅。

(2)海淘直郵退稅:隨著近幾年海淘市場的發展,壹些支持直郵的電商網站在下單結算時會扣除稅費,結算不含境外“增值稅”價,這壹做法我們暫且稱之為“海淘直郵退稅”。但能提供直郵退稅的商場目前很少,且郵費高,被稅幾率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壹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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