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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有哪些具體的慈善活動和事業?

& ltMedium >廣泛開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捐贈資產和勞動力扶貧濟困、扶老助孤、助殘扶醫、支教助學等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小康社會目標、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有助於組織動員社會資源、調節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提高公民素質,增強社會責任感;創造團結友愛的和諧人際關系;它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支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救助活動。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平等、友好、和諧的人際環境。為適應社會各界發展慈善事業的要求,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全面發展,開創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局面,特制定本方案。第壹,慈善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壹)總體要求我國慈善事業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深入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深化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慈善事業發展已經具備了重要的經濟、物質、文化和社會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已經初步形成,慈善組織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慈善活動和誌願服務日益活躍,參與慈善捐贈的公民和法人不斷增多,慈善捐贈不斷增加,受益人範圍不斷擴大。慈善事業在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總體上看,我國慈善事業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社會慈善意識、慈善規模、慈善組織、捐贈機制、法律制度等都需要在實踐中進壹步加強和完善。慈善事業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法律規範、政策引導、公眾參與、慈善組織實施,形成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合力,充分激活慈善事業的活力。註重宣傳教育,培育慈善文化,增強社會各界和公民的慈善意識,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能力建設,大力推進誌願服務活動,完善慈善政策法規,努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二)主要目標1。慈善文化廣泛傳播,公民慈善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普遍增強,慈善潛力得到激發,慈善活動得到普遍認同和參與,基本形成了慈善事業高尚的社會氛圍。2.全國大中城市普遍建立各類慈善組織,社區普遍設立慈善服務網點,慈善組織能力建設和公信力普遍提高,自律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初步形成。3.在以國家舉辦的福利機構為模式,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機構為骨幹,社區福利服務網點為依托的福利服務體系中,慈善福利機構穩步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4.誌願服務理論得到普及,誌願服務政策和制度基本建立,誌願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展,誌願服務體系基本形成。5.慈善政策法規不斷完善,初步形成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基本建立了與慈善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法律體系,依法推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三)工作原理1。堅持扶貧的原則。發展慈善事業,要著眼於解決人們的基本生活困難,幫助有需要的人解決問題,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2、堅持自願免費的原則。慈善捐贈應當自願、無償,不得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應當自主實施捐贈行為。3.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慈善捐贈的程序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應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4.堅持政府推動的原則。制定慈善政策法規,制定慈善優惠政策,依法監督和規範募捐,規範捐贈款物的使用,維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5、堅持民間實施的原則。充分發揮慈善組織的主體作用,引導群眾慈善,營造社會慈善氛圍,動員各類慈善資源,廣泛開展各類誌願服務活動。2.發展慈善事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壹)推進慈善文化建設,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慈善文化建設要納入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部署和規劃,大力宣傳扶貧濟困、誠信友愛、互幫互助、奉獻社會的良好風尚,推動慈善文化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開展各種貼近群眾、喜聞樂見的專題宣傳活動,宣傳為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個人和民間組織,發揮先進典型示範作用,普及慈善教育,傳播慈善文化,弘揚慈善精神,增強公眾慈善意識,擴大慈善影響力和感召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參與慈善活動、回報社會的意識。(二)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能力建設按照國家鼓勵、社會參與、群眾自願的方針,大力培育城鄉各類慈善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促進慈善民間組織發展。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對慈善組織在辦公場所、啟動資金、項目開展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重點加強基層慈善組織建設,推動建立多類型、分工協作的基層慈善組織體系。推動慈善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逐步落實決策、執行、監督分離的運行機制,建立規範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跟蹤反饋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捐贈款物使用情況。推動慈善組織制定行業規則和標準,加強行業監管,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機制建設,制定評價程序和評價指標,適時開展評價工作,及時發布評價結果。推進社會監督的制度建設,加強對慈善組織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逐步形成自律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三)發展誌願服務組織,廣泛開展誌願活動,廣泛普及誌願服務理念,大力發展誌願服務組織,促進誌願服務快速有序發展;逐步完善促進誌願服務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出臺社區誌願服務指導意見,普及推廣誌願者註冊制度、培訓制度、時間累積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引導更多人參與誌願服務;推動誌願服務領域的延伸和拓展,創新誌願服務方式,豐富誌願服務內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為重點,以社會救助、慈善公益、關愛殘疾人、尊老助老、治安巡邏、環境保護、社區矯正和法律援助為重點。推進誌願服務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四)支持社會辦慈善福利機構,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全面落實國家支持社會興辦慈善福利機構的有關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進壹步加強社會慈善機構的政策研究和制定,為社會慈善機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進壹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為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提供規範、高效、優質的服務;進壹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采取“民辦公助”、“公辦民營”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充分發揮社會興辦的慈善福利機構在服務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方面的作用。(五)完善慈善稅收減免政策,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熱情,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廣泛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使捐贈人了解和掌握政策,懂得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懂得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制定方便捐贈人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為捐贈人辦理減免稅手續提供規範便捷的服務;全面落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並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優惠政策;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推動調整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六)組織各種慈善捐贈活動,開展各種慈善救助項目,促進慈善捐贈活動的多元化。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慈善活動,努力打造有競爭力的品牌項目,不斷拓展服務領域,重點推動救災、孤兒救助、殘疾人救助、老年人救助、醫療救助等項目的開展和實施,逐步發展為文化藝術項目和環境保護項目,廣泛動員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慈善活動。建立健全救災捐贈體系和對口支援體系,組織救災捐贈活動,協調省級對口支援工作,指導“慈善超市”、“捐贈站(點)”改革發展,建立健全“慈善超市”管理長效機制。(七)發展中國福利彩票,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機制,堅持中國福利彩票的發行宗旨,廣泛宣傳中國福利彩票的意義和作用,擴大中國福利彩票的影響力,完善運行機制,調整分配關系,創新分配方式。加強銷售網點、組織機構、技術體系、信用體系、管理制度和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發行和增加銷售,建立健全中國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機制,加大投入,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八)加強慈善工作隊伍建設,促進從業人員職業化,大力推進慈善從業人員培訓,加強培訓教材編寫,開設有針對性的培訓課程,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培訓現有慈善工作者,不斷豐富慈善工作知識,提高慈善工作技能;大力推動有條件的高校開設相關專業,培養慈善專業人才,向社會輸送具有專業知識的慈善工作者。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專職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和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專職慈善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建立穩定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慈善工作隊伍創造條件,盡快形成能夠基本滿足慈善事業發展需要的工作隊伍。(九)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推進表彰獎勵機制建設,改進表彰形式和內容,規範評比表彰程序。民政部設立“中華慈善獎”,定期評選表彰在救災、扶老、助殘、救孤、扶貧、助學、助醫、支持文化藝術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機構和項目。根據需要設立“中華慈善獎特別獎”,表彰對慈善事業做出特殊貢獻並對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的個人。地方各級要建立和完善表彰獎勵機制。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組織壹次本行政區域內的表彰活動,形成表彰制度;縣(市)表彰活動可以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和完善表彰獎勵制度。鼓勵群眾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表彰活動。建立政府認可和社會認可相結合的獎勵機制。(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慈善事業,推動研究制定慈善事業發展基本法,進壹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的主管部門、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範慈善準入、評估、監督、公益產權界定和轉讓、投資和退出等行為。推動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努力形成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多層次法律框架體系。同時,要完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依法辦理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和基金會的登記手續,提高登記效率,為慈善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十壹)加強慈善工作合作,促進慈善經驗交流,推動與國外慈善組織和港澳臺慈善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廣泛開展慈善文化和慈善工作經驗的國際和地區交流,大力宣傳我國慈善事業取得的成就和發展目標,學習借鑒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展慈善事業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的方式、慈善組織自律的措施、組織實施慈善活動和項目的經驗;鼓勵內地慈善組織和慈善機構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合作開展慈善項目,籌集慈善資金,服務慈善對象;推動內地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開展慈善項目合作,通過交流合作提高慈善活動能力,促進慈善事業共同發展。(壹)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推動民政、教育、文化、財政、稅務、海關、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和組織牽頭的慈善事業發展。要建立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調機制和慈善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形成政府協調機制與行業合作機制互補、政府行政職能與行業自治職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組織管理格局。(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能,完善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細化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程序,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加快職能轉變,把慈善組織能承擔的事務都逐步交給慈善組織,讓慈善組織充分發揮作用。(三)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落實各級政府關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強對慈善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的登記和監管,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及時收集、分析和公布慈善捐贈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動備案制度,建立慈善組織信用評價體系,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行政服務平臺。(四)各級民政部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發展慈善事業的經驗,為慈善組織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要加強政策和理論研究,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積極探索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律、途徑和模式,創新慈善工作理論,全面提高慈善事業整體水平。(五)慈善組織要積極響應《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力,不斷創新慈善組織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規範募捐,提高募捐能力,增強捐贈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豐富慈善活動的內容和形式,深入基層,貼近群眾,扶貧濟困,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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