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地位優勢、 或者利用信息優勢進行聯合或者連續交易(二)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四)不以平倉交易為目的,頻繁或者大規模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的期貨交易;(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