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規定,稅後留利凈收入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儲備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比例不低於50%,職工福利基金比例不高於20%,職工獎勵基金比例不高於25%,備用金比例為5%左右。每個機構的情況不壹樣,四項經費的比例也可能不同,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二)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納稅有困難的機構,經稅務機關批準,按照稅法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3)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中,自費工資改革是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的,今後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脫鉤。
(四)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制度,基金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要加強成本管理和經濟責任制。所有收費標準都要接受國家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三條經濟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原則上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根據事業單位的經營計劃和任務進行撥款。
(壹)對能夠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逐年減少業務費補貼,使其在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實現經濟自立。在其經濟獨立之前,其經濟收入可以保留以抵消部分預算。
(二)有經濟收入的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三)對實行經濟收入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入、定額補助、增收節支、減收超支的辦法。
(4)對沒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財政部撥款實行包幹預算定額辦法,結余留用,超支不補。
(五)上述單位通過增收節支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六)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1985年進行工資改革,增加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由單位自行承擔。
承擔全部或部分。自費承擔多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第四條事業單位的自費工資改革和獎金,應在本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應當依法繳納獎金稅。第五條事業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和勞動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開設工資基金專用賬戶,並接受銀行對其工資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各類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第八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壹九八五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