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討論第三類——企業內部食堂的涉稅問題及其財稅處理。
壹、相關政策分析
1.現行財稅政策說明
企業的食堂屬於職工福利範疇,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1)為職工醫療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異地出差醫療費、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療養醫療費、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食堂的職工統壹午餐供應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采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未分離的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護和修繕費用,以及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以上兩篇都是指“職工食堂”。這既強調了食堂是企業員工的重要福利,也為廣大財務人員處理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也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職工福利費的扣除”也明確規定了福利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同時,該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設置,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根據稅法規定,職工食堂的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國稅函(2009)3號文明確“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因此,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的所有食堂費用——包括支付給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都不應算作企業的工資總額。
2.福利費14%支出標準變化分析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提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換句話說,企業計提的福利費,無論是否用於員工,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也導致了很多企業“提了卻沒用”員工福利費的現象,造成“員工得不到福利”。2008年以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註意這裏強調的是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允許扣除。同時,還明確將職工福利費由應計改為實際支出,無支出不得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明確規定,2007年度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滾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從以前年度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和會計制度互相照顧。2006年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取消了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的會計科目,增加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包括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壹方面有助於消除企業“提而不用”的虛假現象;另壹方面也有“蠶食”企業利益的作用:只要成本低於14%,相對於權責發生制的老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少了,繳稅多了。這可能會刺激企業全額或超額支出福利費用。
第二,相關涉稅問題的處理
1.稅前扣除及其處理建議
內部食堂福利費的依據是合法票據。企業向獨立經營的職工食堂或餐飲公司支付福利費時,可以取得餐飲業正式發票,並據此入賬。而企業內部食堂沒有發票使用權,所以企業支付內部食堂的費用相對復雜。細分如下:
(1)如果企業內部食堂獨立核算,企業支付食堂補貼,可以用內部資金往來單據記錄和列支。內部食堂應建立獨立的會計制度,對其收支行為進行核算並備查。會計處理描述如下:企業向食堂分配費用,或為食堂購置設施,或支付食堂職工工資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貸記“銀行存款”;允許職工承擔部分餐費的,企業應先扣除職工餐費,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食堂”,將職工餐費轉入食堂,借記“其他應付款——食堂”,貸記“銀行存款”。食堂收取企業和職工支付的餐費,計入“夥食收入”,各種柴米油鹽、原材料等日常開支計入“夥食成本”。記錄賬單的要求與不獨立核算的內部食堂相同。
(2)如果企業內的食堂沒有獨立核算,其費用將納入企業大賬核算,入賬票據明細如下:
1)工業品,如油、鹽、醬、醋等。在商場、超市等經營單位購買的,按商場開具的商業發票入賬。因為這些工業品是應稅商品,沒有正規發票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
2)對於農副產品,如蔬菜、米面、牛羊肉、鮮魚等。,需要區分幾種情況取得發票:壹是在超市等經營單位購買的,可以直接取得商業零售發票;第二,通過蔬菜公司的經銷,也可以獲得正規發票;第三,農貿市場或市場。發票的獲取途徑有兩種:a .農貿市場或市場管理部門開具購買憑證。比如蘇州,內部食堂在農貿市場采購農副產品,市場管理部門可以在采購清單上“蓋章”(蓋章),可以入賬,當地稅務部門認可。b .如果市場管理部門不給“蓋章”或者地稅部門不認可這些“白條”,企業只能損失壹些稅點,向相關稅務部門開具發票並做相應記錄。
憑證是企業內部食堂開支的關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納稅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進行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不開具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偷稅、騙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稅法沒有給出員工內部食堂補貼稅前扣除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必須把握兩個原則:壹是總體標準14%,所有福利費加在壹起不能超標,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第二,實事求是,內部食堂發生的費用要符合稅法的合理性原則和企業的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也會受到納稅調整或其他處罰。
壹般情況下,非獨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許辦理貨幣資金,由公司財務管理和核算。食堂收到企業和職工支付的餐費,借記“財務往來”,貸記“夥食收入”;購買柴米油鹽等各種原材料,收款時借記“庫存商品”,貸記“財務往來”,借記“食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2.處理涉及其他主要稅種的相關事宜
(1)涉及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這些與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運費”。內部食堂屬於福利部門,其購置的物品,無論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都不允許在進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福利費。
(2)涉及營業稅。如果企業內部食堂既向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又對外提供餐飲服務,則成為經營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就其對外收入繳納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現行的福利政策取向是:公益不涉及個稅,但如果要發放給個人,則應並入當月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財企[2009]242號文特別強調,企業給予職工的節日補貼和無統壹膳食的午餐月補貼要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國稅函〔2009〕3號文所列的“合理工資薪金”五項原則也明確:企業每月發放的無統壹餐費的午餐補助,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發放,都屬於按標準定期支付的勞務費報酬,具有“普惠制”的工資性質,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壹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誤餐補貼問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餐補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早已明確如下: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貼是指根據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在市區和郊區出差工作,但不能在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內部食堂的附加功能及實用建議。
(1)內部食堂有減少業務招待費的功能。
業務招待費是限制性支出,很多企業在這裏超標。那些設立內部食堂的企業,會把娛樂活動轉移到“家宴”上。在飲食不安全的環境下,內部食堂的“家宴”,除了“價廉物美”節約成本,也或多或少凝聚了壹些親情。但前提條件是,這些“家宴”的支出要從福利費調整為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總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家宴”成本低,會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業務招待費。
(2)內部食堂實用建議。
有些企業在分配福利費時,經常被稅務機關調整。比如某企業將年終職工聚餐的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實際上應該記在這個賬上,卻被稅務機關要求調整計入業務招待費。原因是記賬憑證所附的餐廳開具的壹張發票不足以證明這是員工年終聚餐,所以要調賬。如果會計憑證附有“員工年終聚餐簽到簿”等相關憑證,相信不會調整。
內部食堂應該由此得到啟發:除了標準的費用憑證外,還要防止調整,要積累相關的間接憑證,即證明支出活動的憑證。這就需要建立壹個制度。比如簽字制度——證明用餐者與企業有關聯,以及用餐量。飯卡、飯票等的支付。可能會涉及到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這個要和地稅局協商清楚,然後選擇員工用餐的福利模式。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節假日通過食堂發放給員工的大米、食用油等福利,應計入員工當月工資總額。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扣除社保費用)的,應當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如果這些福利,如大米、食用油等,是出於公關需要給企業外部人員的,則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而應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