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金融司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 * * *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鐘發[2015]8號),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和處置改革,充分調動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堅持權責壹致、效益與激勵約束並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有權使用、處置和分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收益,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和轉化的轉讓方式、許可方式和作價入股方式。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我國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科技成果轉讓和轉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實施。
第四條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合作和投資應當遵循市場機制,市場價格可以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和拍賣等方式確定。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成交價格。
第五條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讓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由單位保管,統壹管理,無需上繳國庫。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確將大部分收益(70%-99%)作為對科技成果R&D團隊和完成人(包括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相關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和其他相關方的獎勵。在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的過程中,應當公開制度內容,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具體科技成果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單位與分配制度內的相關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合同。
第七條事業單位以固定價格投資科技成果,未約定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科技成果的壹部分作為投資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給予科技成果R&D團隊和完成人的,其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對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給予股權獎勵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另行制定。
第八條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要求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其科技成果轉化後以股份或投資比例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員取得股份和投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股息或轉讓股份、出資比例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對R&D團隊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及其他相關方的獎勵支出,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之外的項目管理,不受當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條事業單位應當進壹步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問題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機制,明確內部管理部門和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職責,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和績效獎勵制度。
第十壹條本規定由科技司和財政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