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在編人員以自己名義開店從事經營活動,嚴格來說肯定屬於違規違紀行為,上綱上線是可以給予處分的。因為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七種行為可以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職甚至開除處分,七種行為中第六種就明確界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就組織紀律角度而言,是不允許的。這其中就包括直接開小賣鋪。
但是,現實中其實不少事業在編人員利用工作之余也在從事經營或創業活動。
有合法合規的兼職或創業,比如專業技術人員到下屬企業或相關單位兼職創業,按照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印發的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相關指導意見,國家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到企業或科研院所等兼職創業的,期間允許停薪留職,保留人事關系三年,三年以後回單位,按照相應情況安排崗位,仍可享受事業編制待遇。也就是說,現在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想到企業兼職或自己創業,是可以申請停薪留職的,並不違規違紀。
有打擦邊球兼職或創業。比如用家人的名義開店、辦企業,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表面看是家人在做,其實自己也直接參與。這種經營性行為只要不觸碰法律法規,不直接利用個人職權謀利,不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組織上壹般都會選擇視而不見,畢竟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事業單位家屬不能經商辦企業。
膽子大的,也有直接自己搞的。這種情況只要沒人舉報,壹般也沒問題,但壹旦涉及到利益糾紛被人舉報投訴,組織上查實,個人又沒有提前申報,那麽嚴格起來完全可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這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黨員管理規定中都有明確界定,在此不做詳細闡述。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從事兼職或創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相對寬松,只要符合條件向單位提出備案,或者不以個人名義經營,都不是問題。但如果是管理崗位人員,特別是具有壹定級別的領導幹部,組織對這部分人的管理和限定是比較嚴格的,因此無論兼職還是創業都要謹慎從事,切莫因壹時利益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