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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判緩刑還能保留工作嗎?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準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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