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物為例,從上面稅收法規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在範圍與內涵上都有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強調貨物的用途還要考慮貨物的來源;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
對在稅收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而言),進行會計處理時也存在壹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問題,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如前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時基本上都是要確認收入的,這樣看來,所得稅法規中認為的幾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所得稅,在會計上也增加當期利潤,這似乎是壹致的,因此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沒有必要強調為視同銷售。既然強調了,就說明在所得稅法規中的視同銷售指的是這種貨物轉移行為(以貨物為例)不是所得稅法規中認定的壹般意義上的收入,是行為上的差異。
從上面簡單的分析中可看出,同壹個詞在不同的稅種中會有不同的規定,對會計實務而言,由於規定總是在不斷的適應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企業會計人員只要在現有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下,清楚這樣的業務處理即可。筆者經過不斷的積累,按貨物轉移的特殊業務類型,對其會計處理及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行分析整理,以供參考。
二、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壹)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於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壹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 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壹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壹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壹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於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壹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壹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 000 000 元,成本價600 000 元。
1.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70 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壹致,不需納稅調整。
2. 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 長期股權投資 77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將貨物用於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企業將貨物用於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用於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 總結與歸納
(壹)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
1.將貨物( 有形動產) 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判斷是視同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於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增值稅。
出自於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無論何種原因,最終均脫離了企業的範圍,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於貨物在同壹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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