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出口單證的;
3.其他因特殊經營方式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相關出口單證。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申報退(免)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應按照國稅發[2004]64號、國稅發[2004]16544號文件,
延期需提供的信息:
1,紙質退稅憑證填寫錯誤,延期需提供的信息:
報關單原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核銷單(六類企業)、出口發票等。必須統壹提供,外貿企業也需要提供軟盤。
1)出口退稅單證延期審批表壹式兩份
2)報關單復印件壹式兩份。
3)發票修改時,應提供錯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壹式兩份。
4)撤回票據後超過規定申報日期延期工作的,需提供撤回票據前的承兌匯票和退稅通知書復印件兩份。
2、報關單在更改艙單的情況下延期需要提供的資料:
1)出口艙單電子數據變更申請表(或出口艙單修改或刪除申請表)(復印件壹式兩份)
2)貨運公司證明(正本壹式兩份)
3)企業簡介(原件壹式兩份)
4)出口貨物預錄清單(壹式兩份)
5)六類企業還需提供貨物匯入的交易收據(壹式兩份)。
6)出口退稅單證延期審批表壹式兩份。
7)外工貿企業還應提供軟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