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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稅收撤銷權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裏納稅人是債務人,稅務機關相當於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訴訟,而不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這裏要討論的問題是,這種訴訟是采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我國現行行政訴訟主要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應地,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維持、撤銷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顯然,在稅收撤銷權訴訟中,沒有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審查對象。因此,壹般而言,稅收撤銷權的訴訟應采用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當然,稅務機關的參與會使這類訴訟具有特殊性。具體的訴訟程序還有待於在實踐中探索。需要說明的是,這只是在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下做出的選擇。事實上,我國應該從稅務案件的特殊性出發,建立稅務訴訟制度。這類訴訟與傳統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又有其特殊性。這樣,稅收撤銷權訴訟就可以歸為稅收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了合同債務撤銷權行使的訴訟程序。參照這壹規定,下面討論稅收撤銷權訴訟中的具體問題。在管轄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不壹定在同壹地點,從行政效率原則出發,稅收撤銷權訴訟應由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分級管轄方面,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考慮與稅務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關於訴訟參與人的確定,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訴訟,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這壹規定表明,在合同債務撤銷權訴訟中,債務人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是第三人。稅收撤銷權訴訟也應如此。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納稅人為被告,受益人為第三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應當以納稅人為被告,以受讓人為第三人。需要註意的是,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後,其他民事債權人和其他稅務機關不得重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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