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上,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是增值稅“扣除投入產生產出”鏈條的終止,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個人消費或職工福利等。,但會計沒有做過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是指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會計上沒有對收入進行處理。
會計視同銷售,意思是沒有收入卻視同收入。
銷售是指通過銷售、租賃或任何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行為,包括相關的輔助活動,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以促進這壹行為。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將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