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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比如免費贈送客戶產品樣品,核算銷售費用,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

不符合這些條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分配利潤。

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相比,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範圍更窄。壹是將貨物交付給他人代銷,屬於代銷行為,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二是同壹法人內部的貨物轉移,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不再視為銷售行為。第三,只強調商品的用途,不考慮商品的來源。如果貨物用於員工個人消費,無論貨物來源如何,企業所得稅都作為銷售額處理,但如果用於集體福利,如員工食堂,則不作為銷售額處理。增值稅規定,只有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的貨物,用於職工個人消費的,視為銷售;如果購買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只是壹種行為,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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