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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行政許可情況

問題壹:行政許可的概念是什麽?有哪些特征?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壹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壹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壹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壹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問題二:營業執照是不是行政許可?它和登記行為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各級工商機關依據早已合法取得的頒發營業執照的行政許可權,對不確定的若幹個市場經濟組織及個人進行工商管理、頒發營業執照是在壹“項”行政許可權下對不同對象的若幹“個”實施行為。登記行為有很多種。如婚姻登記行為與不動產登記行為、公司、企業登記行為壹樣,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但是,行政機關的某些登記行為,如婚姻登記行為、公司、企業登記行為等,同時也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可以將之歸入廣義的行政許可。因為此種行政登記,是行政相對人實施相應行為或進行相應活動的必經前置程序或前提條件:公民不登記就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公司、企業不登記就不能營業,否則,行政機關可以予以取締。此類登記顯然不同於不動產登記等壹般行政登記,相對人在登記前完全可以自由行為,如對相應不動產進行占有、處分等。正因為如此,對婚姻登記、公司、企業登記等具有壹定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登記行為,可以和應該適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問題三:行政許可是什麽意思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伐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問題四:什麽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3、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問題五:結婚證是 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是確認,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行政許可是讓妳取得壹定的資格,而結婚的資格每個人都有。樓下那位,那些情況,就我理解,不是他們沒有結婚的資矗,而是在他們申請確認的時候,我們不給他確認,但他們是有資格申請結婚的,有資格做壹件事,並不代表壹定能做這件事,要不要行政確認就沒有必要了麽,是不是

問題六: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麽?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壹項重要權力,它涉及 *** 與市場, *** 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壹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壹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 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 *** 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 *** 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 *** 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問題七:行政許可情況,年報個體戶應該填什麽證件 如果妳經營百貨、服裝,根本不涉及行政許可,所以這個不用填。如果妳經營煙酒、食品,可能涉及《食品流通許可 證》、《煙草制品零售許可 證》,那妳要點“增加”,把妳取得的證件名稱、有效期限等內容填上去。

問題八:什麽是經常性行政許可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以地方法規設定。上壹個等級沒有設定的, 下壹個等級才可以設定。

對於國務院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可以通過前述設定的優先原則所列方式解貳的,經過報國務院批準的程序後,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國務院:形式---決定

條件---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②在有必要的時候

③實施後,除了臨時行政許可事項以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問題九:《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是什麽意思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以兩款分別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筆者以為說明了三點: 1、將行政許可確定為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立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執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該文件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它所針對的事實是規範發布以後的事實,是對未來之事作出“假定”、“處理”、“制裁”的規定 。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本文第二部分再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包含三層意思:其壹,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即主體要素。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作出。其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即職權、職責要素。行政主體的任務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而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從事的活動。其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行為。這是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和產生法律效果”。 實施行政許可則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實施行政許可屬於受羈束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範的適用沒有或很少有選擇余地的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正屬於這種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遵守下列原則:壹是必須合乎法律授權原則。要求從事許可行為的行政主體,必須有法定根據,即有法律、法規授予的實施行政許可證的職權。 二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將許可證頒發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嚴守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審查、決定行政許可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嚴守法定期限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許可證。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決定”。行政機關審查相對人條件,只要相對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給予行政許可,否則,則拒絕。因此,行政機關只是審查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是壹個技術過程而無自由裁量權,完全按法律規定程序。如,優先申請標準、條件優越標準,即使是有名額限制的行政許可,也只是樹立了標準,不同於自由裁量。 3、行政許可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範圍,可以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等。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進行管理過程中,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或者說作為出資人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日常管理所作的審批決定。《行政許可法》第三條正是通過對行政許可外延的壹些排除性規定,表明本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的重點是外部行政行為。

問題十:什麽是行政許可?舉例說明。 行政許可,就是 *** 職能部門準許妳做,妳才能做,否則就涉及違規違法。

比如建造師考試,只有通過建造師考試,取得證書,妳才能成為項目經理,否則從法律上來說,妳就不能當項目經理。

比如經商,沒有 *** 發給的營業執照,就是無照經營,將被取締。

這些都是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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