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如果壹項銷售活動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則屬於混合銷售活動。
(2)稅務處理: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比如(增值稅混合銷售),某商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熱水器,並提供安裝服務。熱水器價格1500元(不含稅),上門安裝費100元。在這種情況下,購物中心的銷售行為不僅涉及繳納增值稅的貨物的銷售行為,還涉及營業稅和建築服務的安裝。這個時候需要做兩個判斷。第壹,這個應稅項目是否是同壹業務;二、商場A是怎樣的納稅人?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這兩個涉稅項目是同壹業務(銷售熱水器),商場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這是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將兩項收入合並征收增值稅。需要註意的是,100元安裝費屬於含稅價外收入,銷項稅額= 1.500×17%+100÷(1+17%)×65438+。
比如(營業稅混合銷售)壹個遊泳館在為客人提供遊泳場地的同時,銷售遊泳設備,並在場館內提供食物和飲料。這裏,甲提供遊泳服務(營業稅)和貨物銷售業務(增值稅),甲的主營業務是營業稅,所以應對其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
4.並發運行
(1)含義:兼業是指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不僅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還包括提供建築施工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二)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比如某大型商場既從事商品銷售,又從事餐飲服務,那麽該商場的經營行為屬於兼業行為。商場銷售商品應繳納增值稅,餐飲服務營業額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