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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孔需要交印花稅嗎?

哪些行業不用交印花稅?印花稅交了嗎?是按行業劃分的嗎?

印花稅交了嗎?目前是以印花稅暫行條例為依據。

《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圖書、領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這裏不是判斷是否需要按行業繳納印花稅,而是看納稅人是否簽收了本條例所列憑證。

列舉了屬於納稅範圍的憑證,即凡是不屬於征稅範圍的憑證都不征收印花稅。

列出的文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所以我們判斷是否繳納印花稅主要是從賬冊和收據的類型來判斷,而不是從納稅人的行業來判斷。納稅人只要有屬於該範圍的憑證,就必須繳納。如果沒有,就不發工資。

具體的小幹在這裏給大家解釋壹下。

1.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內和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各級電網之間相互供電的除外)。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是印花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道路運輸和聯運。承包商應按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貼花。文件作為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蓋章。”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於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運費結算憑證雙方均為運費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4.簽訂合同為車輛提供非廣告塗裝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

因此,非廣告繪畫服務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範圍。

5.簽訂保潔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

6.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收。''

因此,物業管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範圍。

7.簽訂銷售設備、提供安裝服務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2。列出的憑證是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購銷合同包括供貨合同、預購合同、購銷合同、聯合協作合同、調劑合同、補償合同和易貨合同。承辦人按購銷額萬分之三貼花。”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明細表》規定:“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承包商應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17。同壹張憑證因包含兩個以上經濟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若分別記載金額的,應納稅額應分別計算,並按合計後的稅額加蓋印花;如未單獨記錄金額,則適用高稅率的印花稅票。因此,簽訂包工包料建築安裝合同時,如有單獨記錄,應納稅額應單獨計算,加起來後適用總稅額;如未單獨記錄金額,則適用高稅率的印花稅票。在上述情況下,貼花應適用於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

8.簽訂人身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費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和其他保險。''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範圍。

各稅種的納稅期限有哪些調整?

答:為防止納稅人因各稅種納稅期限不壹致而漏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統壹調整為按季繳納。

基於每次訪問支付的稅保持不變。納稅期限調整後,按時申報和按時申報的稅款可以合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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