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是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票據是接受打款後的憑證依據,只有在銷售方確認發生經營業務並營收時才能開具發票,沒有發生經營業務的不允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先開票後付款,這種操作不違規。是先付款還是先開票,由雙方的合同約定,屬於民事範圍。只要雙方同意,簽字蓋章,就有法律效益,可以先開票後付款,也可以先付款後開票。
綜上所述:開發票是為了合法記錄交易、報稅和獲得合法權益等目的而進行的壹種財務行為,有助於記錄交易、報稅、保障權益等方面的需要,對於企業和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