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銷售光伏電力: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假設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向電力公司銷售光伏電力5000元,應據實開具:“銷售金額5000元,銷項稅額850元(5000×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定,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包含了征與退兩個環節:先足額計算銷項稅額,後退還增值稅50%(而不是銷項稅額的50%)。但即征即退優惠對開具發票並無影響。
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銷售光伏電力:自開普通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常情況下,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但享受免稅待遇的企業同樣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假設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向電力公司銷售光伏電力5000元,不管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都應據實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金額5000元。”
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銷售光伏電力:由電力公司開具普通發票
這就是發票管理辦法所稱的“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這類情況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銷額在2萬元以下,那麽銷售方享受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優惠,只需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銷額超過2萬元,則銷售方要繳納增值稅(此類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同時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不僅要開具普通發票,還要代征增值稅。比如A賓館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當月銷售光伏電力21630元(含稅價),電網公司應開具普通發票:“A賓館銷售電力21630元”,並代征增值稅315元〔21630÷(1+3%)×3%×50%〕。
當然,代征需要授權,稅務機關會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不能拒絕代征義務,而且要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和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