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和,
2、收到的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費返還,包括消費稅、城建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返還等。
收到的稅費返還是什麽意思
收到的稅費返還是什麽意思:
收到的稅費返還在現金流量表中表現為兩個項目,“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和“收到的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費返還”。
1、企業銷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而取得的現金,應單獨反映。為便於計算這壹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應在“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科目下分設“貨款”和“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貨款”科目用以調整計算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2、企業除增值稅稅款退回外,還有其他的稅費返還,如所得稅、消費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這些返還的稅費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反映。
稅收返還是什麽意思啊?
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助。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助。稅收返還有兩方面的含義
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中央的稅收返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壹種轉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經常性收入返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情況,合理確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保證1993年地方既得財力。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
2.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後,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中石油、中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屬中央收入外,其余絕大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全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為5:5,2003年以來為6:4。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劃分辦法是:中央在豫企業和跨省經營、集中匯繳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金融證券、保險、信托、信用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跨省轄市經營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央單位***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全部作為省級收入;省與市縣***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分別按省、市股份和投資比重劃分為省級收入和市縣收入;市縣與中央***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市縣收入;除上述外,市縣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均為市縣收入。
3.2004年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改為中央和地方分擔。財政部根據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稅情況,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基數內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擔。2005年,分擔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為按92.5:7.5比例分擔。
4.中央財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稅基數,對地方凈上劃中央收入實行基數返還。國家對人民的稅收返還。我國的政策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雖然不能直接歸還給每個具體的納稅人,但具有整體的返還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
(壹)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第七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