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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必須堅持的原則是什麽?

1)法定原則。 稅務 行政處罰 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采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壹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 訴訟 。 (7)壹事不二罰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堅持的原則壹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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