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的表述,我理解為ABCD為四個人,***同出次設立了壹個公司,其中A為法定代表人。因為如果ABCD為四個企業,則繳納人稅費應為企業所得稅。如果我理解正確,應是這樣的:
①若A買本公司,A不用交稅,B、C、D應按投資增值部份(如投資時出次20萬,出售時為30萬,那麽增值部份為30-20=10萬元)需要按增值部分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②若H要買本公司,A需要繳納的也是增值部份20%的個人所得稅;
③若為長期打算,要看公司經營情況及站在誰的角度分析。若站在A的角度看,如果BCD都在公司經營中起不到影響公司經營的狀況的話,壹次性收購最好;如果站在H的角度,H如果不能壹下子把握公司經營的話,最好是先參股,再逐步增加控股比例最好;如果站在ABCD出售角度的話,要麽繼續經營,要麽為了避開20%個人所得稅,逐步將股權轉移到H手上。
擴展資料:
在北京,註冊資本在五百萬以下的公司不會經常成為稅務機關關註的重點。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沒有依法納稅。所以,如果收購方收購註冊資本比較小的公司時,壹定要特別關註目標公司的稅務問題,弄清其是否足額以及按時交納了稅款。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查處,剛購買的公司可能沒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
訴訟風險
在可能的訴訟風險方面,收購方需要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第壹、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地與其原有勞動者簽訂和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考察這些情況,為的是保證購買公司以後不會導致先前員工提起勞動爭議方面的訴訟的問題出現;
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和盈余分配方面的爭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簽訂的購買協議能夠保證切實的履行,因為並購協議的適當履行需要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進行支撐;
第三、確保目標公司與其債權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的方案和協議。因為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後,目標公司的原有的債權債務將由收購方來承繼。
第四、最後,需要考察目標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影響著收購方的收購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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