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增值稅可以簡易方式按4%的稅率征收”修改為“增值稅可以簡易方式按2%的稅率按3%的稅率征收”。
③根據財稅2065 438+03 37號文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方法減按3%征收增值稅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方法減按3%征收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政策,應該有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1:
壹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按3%以上2%以下的稅率征收,1%部分減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征收,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二:
壹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6月5438+10月1以後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含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已在購買時扣除(包括可扣除但因自身原因未扣除的),銷售時按17%的稅率納稅,並可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況3:
壹般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前購買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減按3%以上2%以下的稅率征收,減按1%征收,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況4:
壹般納稅人購買銷售後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和遊艇。1 8月2013如車。該固定資產已在購入時抵扣(包括可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稅率為17%,可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