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註冊的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家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負有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主管國稅機關依法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工商登記的地點。
納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企業、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和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稅務登記;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無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應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納稅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
(二)相關章程、合同和協議;
(3)銀行賬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回鄉證等法律文件;
(五)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的證明;
(六)國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填寫稅務登記表:納稅人收到稅務登記表或註冊稅務登記表後,應按規定如實逐項填寫稅務登記表,加蓋企業公章,經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簽字後,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稅務登記表或註冊稅務登記表。
企業在外地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還應當如實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財務負責人等。總行按規定逐項審核。
取得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提交的稅務登記表或註冊稅務登記表及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報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取得稅務登記證或註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並按規定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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