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參考:
如果對於賭博者依照刑法規定予以懲處,對這些財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壹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條
最高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法復[1995]8號1995年11月6日釋出施行)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並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號 200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
二、突出打擊重點,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打擊進行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要通過專項行動打掉壹批賭博團夥、窩點,鏟除封堵壹批賭博網站,查破壹批賭博大案要案,嚴懲壹批賭博違法犯罪分子。其中,重點懲處賭博犯罪集團和網路賭博的組織者、六合彩和賭球賭馬等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參與賭博犯罪活動的黨政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
在專項行動中,要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案,準確認定賭博犯罪行為,保證辦案質量。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無論其是否參與賭博,均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無論其是否實際營利,也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通過在中國領域內設立辦事處、代表處或者散發廣告等形式,招攬、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構成犯罪的,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對具有教唆他人賭博、組織未成年人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犯賭博罪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實施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單位資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賄等犯罪,並將犯罪所得的款物用於賭博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賭博罪的,應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並罰。要充分運用沒收財產、罰金等財產刑,以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用於賭博的本人財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鏟除賭博犯罪行為的經濟基礎。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寬嚴相濟,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對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有檢舉、揭發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對參賭且賭資較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給予勞動教養;違反黨紀政紀的,由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要嚴格依法辦案,對構成犯罪的,決不姑息手軟,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不得打擊、處理,不得以禁賭為名幹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3號2005年5月11日釋出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公通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釋出施行)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壹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0]40號2010年8月31日公布實施)
壹、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壹)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註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壹)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壹)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資料、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壹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壹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註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壹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壹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定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公安機關收繳作案車輛的法律條文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刑事案件 作案交通工具收繳法律條文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而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在偵查階段就將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所用的器具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筆者認為這樣做是不正確的。
我想查條法律條文有相關的規定
*** 罪的法律條文這壹罪名針對同性 *** 的行為。在中國目前還沒有這個罪名。在我國, *** 罪的客體只能夠是女性。客體是男性不被看作 *** 罪。如果男性遭遇到其他男性的性侵犯,如果導致傷害,可以歸類於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未成年男性的性侵犯,可以歸類於侮辱婦女兒童罪。針對男性強行發生性行為是我國刑法立法面對的新課題,目前這方面的討論很多,但是未曾進入人大動議的程序。
求關於離婚的法律條文
第三十壹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壹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懲治販毒的法律條文刑法第347條專門規定了懲治販毒的條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 片壹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壹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福利待遇的法律條文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義務之外為職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優惠等。
勞動者福利待遇範疇包括:
1、 出差津貼
出差外地的人員根據相應級別均可得到該項津貼。
2、通訊費用津貼
公司按妳所被聘的職位給妳提供相應的通訊費用津貼。
3、節日慰問金
每年元旦、春節、五壹節、中秋節、國慶節員工都會得到此項津貼,此外女性員工在三八節還會得到專項津貼。
4、祝賀慰問金
員工結婚、生日、有小孩誕生或直系親屬去世,公司將送上祝賀、慰問金。社會保險及其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每年還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和綜合醫療保險。
我國壹般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以下是加班工資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適合兒童的法律條文教育法
未成年保護法。
房產過戶的法律條文條文太多多了,推薦妳本書:辦理房產過戶案件法律依據(辦案依據叢書)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給妳列舉些法條的名稱妳就知道有多少了。
壹、產權取得 類的有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001年8月15日)
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購買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4月22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7日)
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式的通知
(試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關於住房超標準按商品房計價的實施辦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
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
(2001年4月11日)
3.轉讓取得產權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2001年8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
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證程式規則
(2002年6月18日)
4.贈與取得產權
公證程式規則
(2002年6月18日)贈與公證細則
二、權屬登記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壹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
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稅費政策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1951年8月8日)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
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
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1986年9月25日)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年7月7日)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1997年10月28日)
關於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
批覆
(1999年9月16日)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
買住房免征契稅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
題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已載明借錢借房的房產糾紛
不宜確認為房屋買賣的批覆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壹
案的批覆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欣然、任桂香與鄧誌榮房屋買
賣糾紛案女口何處理問題的函
(198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問題的覆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
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覆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範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
(20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