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在前海合作區內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
(四)組織擬訂本市法規、規章在前海合作區的特別適用規定,並提請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決定;
(五)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儲備工作;
(七)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及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八)承擔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投融資任務,參與重大項目戰略投資;
(九)負責前海合作區內除金融類產業項目以外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或者轉報管理;
(十)負責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和宣傳推廣;
(十壹)負責前海合作區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協調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
(十三)負責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各項管理、服務及協調事務,協調口岸單位開展相關業務;
(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在前海合作區實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市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前海合作區內組織實施。第八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環境保護、勞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等社會管理職能由轄區政府及市相關部門負責。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市相關部門推進前海合作區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第九條 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請市政府就市相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行使職能的範圍作出調整。第三章 運作機制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負責前海管理局工作。第十壹條 前海管理局副局長由局長提名,市政府按規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國內外專業人士中選聘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其年度工作報告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討論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壹)前海合作區投資計劃和融資方案;
(二)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準入條件和相關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區財政預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層人員薪酬標準和激勵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第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可設置必要的咨詢機構,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為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提供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