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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範本

復議是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由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那復議申請書怎麽寫?以下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復議申請,希望能給妳帶來幫助。

申請復議第1條

復議申請人:女,日本出生,漢族,聯系地址:。

復議被申請人:,住所地。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20XX在市區的執行裁定。

復議理由:

1.壹審法院在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錯誤的,應當適用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反對執行的規定。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壹個“外人”實施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案外人,在壹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法律規定。

二是壹審法院以復議申請人未經鑒定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復議申請人為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冒充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的記名股東。冒名股東從未表達過持股意向,不應被視為合法股東,也不應被賦予權利,更不用說應對此負責。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登記機關將該人登記為股東的,冒名登記的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虛假理由請求登記為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在沒有對復議申請人簽名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復議申請人為冒名股東。因此,原審判決裁定復議申請人為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壹審法院判決復議申請人與上海京京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故壹審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本裁定!

我在此傳達

敬禮!

朱娜

20xx年x月x日

申請復議第2條

申請人:李友良,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湖南省炎陵縣東風鄉紅星村坳上08號。

申請人對炎陵縣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絕字[20XX]第0132號,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項目

1.依法撤銷[20XX]第01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時左右,炎陵縣九龍經濟開發區史超村安置區,申請人承包安置區住房建設,並在附近租房居住。羅道生查出申請人租房的電費時,申請人在羅道生家丟了壹輛滑板車,讓他說出是誰偷的。滑板車是上次偷水泥的人留下的。羅道生用手指著應聘者說:“妳瞎了。”為了防身,應聘者用剛喝了半瓶水的礦泉水瓶擋了壹下。水瓶掉了下來,砸到了羅道生的左顴骨。羅道生壹拳打在申請人嘴上,事後去醫院檢查治療。羅道生花了400多元醫藥費,申請人支付。但申請人被羅道生重創,住院治療後花了4000多元醫藥費。在這壹顯而易見的事實下,公安局對申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並對劉柏元罰款的處罰。申請人是此次糾紛的受害者,人身傷害嚴重。鄢陵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有失偏頗,對其進行毆打處罰。

綜上,我認為鄢陵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公,具有嚴重的傾向性和嚴重的偏見,現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根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撤銷鄢陵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敬禮!

朱娜

20xx年x月x日

申請復議第3條

申請人:姚媛媛,女,33歲,19XX年2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XX,住所:鄭州市管城區航海東路2號院3號樓33號,現住址:鄭州市管城區航海東路2號院3號樓33號。

被申請人: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地址:商城東路與豐臺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

復議請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之規定,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請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依法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鄭州市未來路分局作出了編號為。[20XX]0315 20XX年6月17日。申請人認為處罰決定書中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要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依法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申請理由如下:

壹是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的事實部分寫道“姚媛媛因與劉發生爭執而被撕扯,後姚媛媛抓住劉的胳膊扔到墻上,劉咬了姚媛媛的胳膊”,是因為什麽爭執?事情的真相是,20XX年4月29日壹點鐘左右,我正在公司上班,和劉在公司外面大吵了壹架。我當時什麽也沒說,突然馬姬胡叫住了我。我正準備開口勸她不要在公司裏制造這麽多噪音。畢竟這裏是工作時間,但她壹點也不領情。她罵我說“妳是誰,妳是什麽東西,為什麽要管我?”諸如此類。然後我就想把她拉進電梯,這樣她就不會影響到公司裏的其他人,如果她不動的話,就請和馬幫忙。公安機關並沒有完全調查事情的真相,只看到我打了劉,但他們並沒有真正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在過錯認定方面,他們只發現了我的過錯卻完全沒有發現劉的過錯,而且她還咬了我,公安機關也有檢查報告為證。

二是處罰決定程序嚴重違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予以審查”,但公安機關並沒有給予申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也沒有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但申請人並未收到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的處罰決定書。顯然,公安機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訴訟法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請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依法作出新的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我向妳局申請行政復議,希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我在此傳達

敬禮!

朱娜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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